国标更新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生态环境污染,改 善生态环境质量,规范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,制定本标准。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。 本标准与《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》(GB/T 15432—1995)相比,主要差异如下: ——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、术语和定义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 4 章内容。 ——细化分解样品、分析步骤、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,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。 ——修改方法检出限的规定,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。 ——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5 年 3 月 25 日批准发布的《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法》(GB/T 15432—1995)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。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、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 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。 本标准验证单位:北京鹏宇昌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、河北省廊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西宁市生态环 境监测站、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、武汉天虹仪器仪表有限 公司、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。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7 月 14 日批准。 本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5 日起实施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。